協會章程
慈溪市模具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慈溪市模具行業協會(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Cixi Mold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XMI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以慈溪市模具及相關企業為主要成員,同時吸收有關模具專業院校以及模具屆專業人員自愿組成行業性,從事非營利活動的地方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好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指導行業工作,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行業(產品)的特色,實行自我管理、自我完善,會員權利平等、資源共享,推動本市模具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聚焦規范提升,加強風險防范,積極參與清廉社會組織建設。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慈溪市民政局,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共慈溪市匡堰鎮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浙江省慈溪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本會的業務范圍是模具行業的業務指導,標準制定、行業管理、技術指導、產品推廣、人才培訓、信息咨詢與交流、參展參觀服務、協調仲裁、國際合作。
主要任務:
(一)組織開展行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政策和法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對外發布行業信息;
(三)編輯和發行行業內部的信息刊物,建立協會網站;
(四)組織行業人員,開展技術、職業培訓和人才交流;
(五)組織行業性展銷會、展覽會,并代表行業參與有關經濟活動;
(六)組織交流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經驗;
(七)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受委托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工作,并向上級及有關部門推薦;
(九)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對產品質量、價格等爭議進行技術鑒定和協調;
(十)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十一)根據政府部門授權和委托,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參與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改進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
(十二)受政府部門委托的行業管理和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采取單位會員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并承擔會員義務,按時交納會費,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三)與本會的業務范圍有直接關聯,所在企業須依法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和相關資料;1.營業執照 2.企業簡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授權委托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經特許的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其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支持協會工作,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理事、副會長、會長必須按規定繳納會費,對于無故連續2年不繳納會費的會員,經理事會表決后取消會員資格;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本會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牌,并不得再以本會會員的名義對外活動。會員如果1年內不參加活動、不與本會發生聯系,視為自動退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具體辦理會員退會手續。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聘任制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簽字財務預決算和重大經濟支出。
(四)聘任名譽會長、顧問。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大會設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沒有擔任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屆內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一條 監事由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監事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應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監事會由3名成員組成。
第三十二條 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經監事會委托,核查本會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及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二)出席監事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
(四)根據章程規定和監事會的委托,行使其他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 監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執行監事會決議,維護會員利益;
(二)不得以權謀私;
(三)保守本會秘密。
第三十四條 監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章程,給本會或會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監事一年內累計二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監事會議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應由理事會提議取消其監事資格,由會員大會表決并進行補選。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可由會員大會監事選舉中得票最高的監事直接擔任,也可由監事會自行投票選出。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會的決策、決議、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任職人員和協會聘請的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本會內部機構的設置、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序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章程或行規行約等,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執行。
第三十八條 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
(五)本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三十九條 列席理事會議的監事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列席理事會會議的監事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監事會。
第四十條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指派監事列席秘書處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可作為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等業績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要依據章程制定監事會會議規則。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加強對本會主要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和會員的廉潔教育,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五十九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六十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審批。
第六十一條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六十二條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會黨組織意見;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六十三條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十四條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六十五條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3年11月25日第五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